长扬科技完成F轮共计近3亿元战略融资******
近日,长扬科技完成F2轮战略融资,F轮融资合计近3亿元。据了解,本轮融资由曦域资本领投,景泰投资跟投,安澜新扬成为新的投资方。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长扬科技核心技术创新以及相关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长扬科技成立于2017年,国有资本占比近50%。作为中国工业互联网安全、工控网络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领域的领军企业,长扬科技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产业数字化、双碳等政策背景下,长扬科技凭借突出的综合实力和前景优势,不断获得市场和资本青睐,去年以来,相继完成完成D轮、E轮和F1轮战略融资。
长扬科技团队核心成员是工业互联网安全事业的早期践行者,技术专家为国内工业互联网安全、工控网络安全政策文件制定工作的行业领头人,技术研发人员总人数占比企业总人数达75%以上,是目前国内工业互联网安全、工控网络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安全生产”行业中坚技术力量。凭借扎实的技术积累和行业先发优势,长扬科技申请获得专利、软著百余项,牵头或参与国标、行标和团标等技术、服务类标准建设百余项;自主打造12大系列50余款产品,全部完成国产化互认证,构建集团级工业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长扬科技董事长姜海昆表示,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我国产业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全面数字化转型正在迎来快速发展期。在数字化推动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革、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生产制造领域的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全面连接、互联互通也对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新时代背景下、长扬科技始终秉持护航国家安全的初心使命,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网络强国战略,不断强化工业领域网络安全技术能力,更好地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贡献安全力量。
长扬科技总裁范宇表示,长扬科技在国家制造强国战略、网络强国战略的指引下,通过深扎行业市场,优化了原有技术优势和产品版图。目前长扬科技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已广泛应用于电力、石油石化、轨道交通、城市市政、智能制造、钢铁冶金等多个行,未来将继续发挥技术优势,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和投入,进一步推进技术革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工作,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稳定运行保驾护航。
曦域资本创始人黄晓黎认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尤其在工业关键基础设施领域,一旦被攻击造成破坏或者数据泄漏,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我国工控网络安全领域长期空白,随着等保的落地才逐步离开“裸奔”进入了高速建设期。长扬从2017年开始耕耘市场,帮助大型集团公司建立集团一体化的安全管理能力,处于行业领先位置,看好该公司聚焦大型集团客户,长期为头部客户提供集团级工控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及服务的能力。
君泓璟泰基金创始合伙人谭晓生认为,长扬科技作为国内工控网络安全领域的领导者,公司的工业态势感知产品行业领先,下游客户逐步从能源电力拓展到化工、钢铁、汽车、智能制造、国防军工等行业。公司创立至今历经多轮融资,股东阵容豪华、公司治理规范,是网络安全行业优质的投资标的。(孔繁鑫)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